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来源:建筑施工  更新时间:2015-10-29 09:57:09  浏览次数:

总 则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三级配电系统结构形式示意图(放射式配电)

临时用电管理

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3  安全技术档案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接地与防雷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L1、L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邢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2  保护接零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4  防雷

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  配电室

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要求。

配电线路

7.1  架空线路

7.2  电缆线路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7.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7.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O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8.1.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2.2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  使用与维护

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8.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

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2  起重机械

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

9.2.3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

9.2.5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9.2.10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9.5  焊接机械

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 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9.5.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9.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 

10.1  一般规定

10.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10.2  照明供电

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3  照明装置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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